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1331工程”统筹推进“双一流”建设的意见》(晋政发〔2017〕4号),推进山西省高等教育内涵式发展,加强对山西省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的规范化、科学化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以下简称“项目”)主要用于资助山西省普通高等学校的青年教师和科研人员开展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通过项目的实施,为高校青年教师开展系统规范的科学研究提供条件,引导青年教师在国家和我省哲学社会科学发展规划的总体部署下,围绕山西经济社会发展和三晋文明传承创新的需要开展研究,进一步提高青年教师的科研水平,推动学科交叉、互渗和融合,促进科学研究、决策咨询和人才培养的有机结合,为高等教育内涵提升和全省转型发展提供创新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
第三条 项目采取省教育厅和项目申报高校联合资助的形式,分为省立省资助和省立校资助两种立项类型,省立省资助项目每项给予2万元经费资助,由省教育厅和申报高校按照1:1的比例提供经费支持;省立校资助项目每项给予1万元经费资助,由申报高校提供经费支持。
第四条 山西省教育厅科学技术与信息化处是项目的组织实施机构,负责项目的组织和立项工作;各申报高校是项目的具体管理机构,负责项目的遴选、过程管理与监督检查、结项验收等方面的工作。
第二章 项目申报与推荐
第五条 项目每年组织一次,采取不限项申报的方式进行。
第六条 项目申请人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请人须为人事关系在山西省普通高等学校科研教学第一线的全职人员。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独立开展及组织科研工作的能力,能担负实质性研究工作;
(二)申请人须为项目的实际主持人,原则上具有博士学位,年龄一般不超过35周岁的青年教师,非博士授权单位可适当放宽至40岁;
(三)项目组具有一定的研究基础,主要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从事申请项目的研究,所在单位能提供相应的研究条件。项目组成员不得同时主持一项以上或参与两项以上本项目;
(四)各申报高校申报本项目时,须同时提供学校同意联合资助的承诺函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五)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依托“1331工程”重点学科、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等创新平台申请的项目,提倡跨学科、跨院校、跨部门联合申报,发挥群体优势,联合攻关,解决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理论与现实问题。
第七条 申报程序
(一)省教育厅每年定期下发项目申报通知,明确申报具体要求。
(二)各高校根据我厅申报文件的各项要求,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组织本单位的申报和遴选工作。
(三)申报者应如实填报《山西省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申请书》,项目组成员均须在申请书上签字,不得代签。
(四)各申报高校要在对本学校申报的项目进行形式审查的基础上,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公开评审,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学校确定最终推荐项目,推荐项目应明确推荐顺序。合作单位应在申请书上签署合作意见并加盖公章。申请项目的内容应真实,并无对他人科研成果知识产权的侵权问题及其纠纷,申请人及其所在学校承诺对此承担责任。
(五)各高校应按照有关要求以公函形式向我厅报送有关申报材料,具体包括:学校同意联合资助的承诺函、学校评审结果的公示文件及异议处理情况的说明、上一年度项目实施和结项情况报告、上一年度项目联合资助经费下达文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山西省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申请书》、《山西省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汇总表》一式1份及相应的电子版文件(加盖学校公章后再扫描成PDF文件,《汇总表》同时报送EXCEL文件)。申报推荐以学校为单位进行,不受理个人申报,不受理未承诺足额提供联合资助经费学校的申报。
第三章 评审与立项
第八条 项目的评审过程分为形式审查、专家遴选、重点抽查三个阶段,形式审查和专家遴选由各申报高校负责实施,重点抽查由省教育厅组织实施。形式审查不合格的项目不得参加专家遴选;专家遴选应遵循“依靠专家、分类评价、公正合理、择优推荐”的原则进行。省教育厅全程监督评审过程,对学校推荐项目进行重点抽查审核,抽查审核不合格的项目不予立项。
第九条 对形式审查和专家遴选过程中群众反映较多、或在重点抽查中发现严重问题的学校,省教育厅将视其具体情况,做出全面整改、暂停申报、直至取消申报资格的处理决定。
第十条 项目评审的主要原则:
(一)申请人和项目组成员具有与项目相关的研究经历、研究积累和可靠的时间保证,具有完成课题的良好信誉;
(二)项目以关键性问题为牵引,有创新的学术思想,合理可行的研究方法、研究方案,目标明确,重点突出,提交的成果具有可考核性;
(三)预期能产生有深度、有分量,在省内外有重要影响的精品力作,或提交有较强针对性、实效性的决策咨询报告、策划方案。基地项目的预期成果中还应有建立若干大型资料库的内容;
(四)申请经费及经费预算比较合理。
第十一条 省教育厅在重点抽查的基础上,根据学校推荐情况确定立项清单;并在此基础上,按照学校占全省申报数量的比重和学校推荐顺序确定省立省资助和省立校资助项目名单。拟立项项目名单经公示并处理异议后正式下文公布。
第四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采取省教育厅与项目承担高校共同管理的办法,省教育厅负责宏观指导和监督检查,项目承担高校负责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项目承担单位须提供开展项目必需的基本条件,对项目的实施加强监督检查,以及结项总结工作等,促进项目按计划、按要求、高质量地完成。
第十三条 项目的研究周期一般为2年,特殊情况可延期1年,但须经所在学校批准备案。
第十四条 省教育厅一次核定并下拨省立省资助项目经费,超支不补。项目承担高校应及时核定拨付联合资助经费,承诺提供支持但未及时、足额落实到位的高校,省教育厅将给予通报批评并暂停下一年度项目申报工作。项目承担高校要严格执行国家和我省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对项目资助经费单独建帐,专款专用,由项目负责人按要求统一支配,其他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克扣或挪用。
第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应按照研究计划和有关要求认真完成研究任务,并承担与项目有关的学术与法律责任。因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开展研究时,由所在高校做出调整或撤项决定,并报省教育厅备案。对于撤项项目,所在高校须对已完成工作、经费使用、已购置仪器设备、阶段性成果等情况进行审核,并按照有关要求做好撤项处置工作。
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高校应当及时终止项目资助:(1)不再是本单位教学科研一线人员;(2)不能继续开展创新研究工作;(3)有学术不端行为;(4)违反相关法律或犯罪行为等。
第五章 结项验收
第十七条 项目应在规定期结束后3个月内由所在高校自行组织结项验收。学校应于开展项目结项验收工作前向省教育厅报备,省教育厅将根据工作需要随机参加部分高校的结项验收工作。项目结项验收以《申请书》为基本依据,对计划任务完成情况、经费使用的合理性等进行审核,提出结项验收意见。
第十八条 项目主持人须填写《山西省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结项报告书》,并附带相关研究成果的证明材料。项目结项验收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资助经费项目发表1篇及以上论文,且被SSCI或CSSCI收录;
(二)出版1部及以上学术专著;
(三)产出高水平的应用性成果,研究报告、咨询报告须有成果采用部门提供的证明(成果采用部门一般为省级以上行政事业单位、规模化以上大型企业)。
(四)经学校审核批准的其他结项形式。
第十九条 建立承担项目情况总结制度。各项目承担高校在每年项目申报时,须向省教育厅书面报告上一年度项目实施和结项情况,并作为当年项目立项的重要依据。省教育厅不定期对各高校项目实施进展、结项工作进行抽查。
第二十条 与本资助有关的研究成果均应标注“山西省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资助”(英文为Supported by Program for the 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Research of Higher Learning Institutions of Shanxi,英文缩写为“PSSR”)字样,未标注的不得作为结项验收材料。相关成果知识产权的归属、使用和转移,按国家有关法规执行。
第二十一条 对于项目研究中的突出创新成果,各有关高校要以《成果要报》的形式,及时报送省教育厅。对于取得重要突破、重要发明和获得部、省以上科研成果奖励的,省教育厅视情况予以持续支持或表彰奖励。
第二十二条 对于未按时组织结项验收或项目整体进展不利、实施效果不好的高校,省教育厅将视其具体情况,做出全面整改、暂停申报、直至取消申报资格的处理决定。各高校应积极做好项目成果的推广应用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省教育厅2012年印发的《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晋教科〔2012〕8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