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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创作

山西传媒学院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修订)

时间:2024-06-18  作者: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学校科研项目资金及科研活动经费的使用和管理,简化审批程序,优化管理流程,激发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 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22〕16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以学校名义获得的科研项目经费均为学校收入,应全部转入学校指定的银行账户,纳入学校统一管理,专款专用,单独核算。

第三条 学校科研经费依据经费来源不同,分为纵向科研项目经费、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学校支持的各类研究项目经费等。

(一)纵向科研项目经费是指国家、省(部、委)、市及有关上级主管部门或机构批准立项的各类计划(规划)、基金项目的专项拨款。

(二)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是指各级党政机关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自然人委托的各类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科学研究、文创服务、影视制作、演艺展示、广告推广、规划咨询等项目的经费。

(三)学校支持的各类研究项目经费,包括校内科研专项、科研资助经费、按规定配套的经费等。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科研项目经费主要指纵向科研项目经费和学校支持的各类研究项目经费。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科研项目经费管理体制。校长对科研项目经费的管理承担领导责任,分管科研、财务、资产、图书、审计等工作的校领导对科研项目经费的管理、使用和监督承担分管领导责任。

第六条    科研部、计划财务部、国有资产管理部、图书馆、审计部对科研项目经费的管理负有相应责任。

(一)科研部负责科研项目的立项及过程监督管理,包括认定项目级别、确定项目经费类型、经费预算审核、到账认领审核、

配合项目下达单位做好结题验收等相关工作。

(二)计划财务部负责科研项目经费的预算审签、财务报销、会计核算、决算审查、财务监督等工作,指导项目负责人在权限内使用科研项目经费。

(三)国有资产管理部负责科研项目经费所购货物(含办公用品、办公耗材)、服务的采购和资产管理工作。

(四)图书馆负责科研项目经费所购图书的登记工作。

(五)审计部负责对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情况实施审计监督。

第七条    科研项目负责人是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应当依法、据实编制科研项目预算,根据批复的预算及相关管理制度使用经费,在科研活动中维护学校利益,接受上级和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    项目实行科研财务助理制度,为科研人员在项目预算编制和调剂、经费支出、财务决算和验收等方面提供专业服务。科研财务助理可由本校人员担任,也可聘用外部人员,均应支付劳务报酬。对于项目层面聘用的财务助理,所需费用可通过劳务费安排解决;对于学校统一聘用的财务助理,所需费用可通过科研项目经费、学校经营收入等渠道统筹解决。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九条    科研项目资金预算实行项目负责人编制,科研部、计划财务部审批的管理机制。

(一)科研项目资金预算应当根据科研项目计划内容,以及国家和省相关部门(含机构、组织)的管理规定,由科研项目负责人按照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编制,填写《山西传媒学院科研项目经费预算表》(见附件 1)。

(二)科研部对项目负责人编制的科研项目资金预算进行审批,对不符合要求的预算提出具体修改意见。

(三)计划财务部根据科研部审批的项目预算向项目负责人下达科研项目资金预算。

第十条 科研项目经费支出预算分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两部分。

(一)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直接费用按照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三大类编制。直接费用中除 20 万元以上的设备费外,其他费用只提供基本测算说明,不需要提供明细。

1.设备费: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计算类仪器设备和软件工具的购置、升级、租赁费用可在设备费科目列支。购置的设备应直接用于项目研发,要避免重复购置。

2.业务费:主要包括资料费、数据或样本采集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印刷出版费、知识产权事务费、办公费、车辆使用费、会议会务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等费用。

3.劳务费:主要包括科研项目组成员的劳务费用或补助,参与项目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和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科研(财务)助理等的劳务性费用,以及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费用等其他费用。

(二)间接费用:是指学校在组织实施科研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用于补偿学校为科研项目研究提供的房屋占用,日常水、电、气、暖等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具体实施

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1.管理费预算按照总经费的 3%编制,间接费用中管理费有明确规定的,按出资方的相关规定执行。学校各类研究项目资金(含引育人才科研启动经费)不提取管理费。

2.间接费用的其余部分可用于绩效支出,绩效支出不设比例,由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拨款单位的相关规定进行合理分配。按照“重贡献、重实效”的原则进行发放。

3.间接费用一般按照不超过项目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并实行总额控制:

500 万元及以下部分,不超过 30%;

500 万元以上至 1000 万元(含 1000 万元)的部分,不超过 25%;

1000 万元以上的部分,不超过 20%。

对数学等纯理论基础研究及科技战略研究专项等项目,间接费用比例进一步提高到不超过 60%。

第十一条    科研项目立项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编制项目预算,并报科研部、计划财务部审批。项目预算审核的重点是项目预算的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不得将预算编制细致程度作为评审预算的因素。

第十二条    科研项目负责人应当严格执行批准后的项目预算,直接费用预算各科目需要调整的,填写《山西传媒学院科研项目经费预算变更表》(见附件 2),科研部和计划财务部负责人审签。需要上报主管部门审批的,按规定报批。项目研究期间,直接费用预算每自然年度可调整一次。

第十三条    间接费用预算总额不得调增,学校与项目负责人协商一致后可调减用于直接费用。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四条    科研项目经费支出按照批复的项目预算、开支内容以及额度进行。

第十五条    科研项目经费使用过程中,按照以下要求使用经费:

(一)严格执行报账审批程序,项目负责人及相关人员需按照学校财务报销管理制度,开展办理科研项目报销的审批程序。

(二)科研项目经费支出,原则上要按规定实行“公务卡”或银行转账方式结算。

(三)严禁以任何方式挪用、侵占、骗取科研经费;严禁编造虚假合同,编制虚假预算;严禁违规将科研经费转拨、转移到利益相关的单位或个人;严禁购买与科研项目无关的设备、材料;严禁虚构经济业务、使用虚假票据套取科研经费;严禁在科研经费中报销个人家庭消费支出;严禁虚列、伪造名单,虚报冒领劳务费;严禁借协作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他用。

第十六条    使用科研项目经费单次购买1万元以下的计算机、打印机、照相机等设备,打印纸、存储设备、图书、文具等办公用品,硒鼓、粉盒等低值易耗用品,以及5万元以下的专用设备、专用科研试剂、专用科研用原材料等费用凭发票据实报销。其他科研设备、科研用品等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山西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山西传媒学院采购管理办法》(山传院发〔2022〕200 号)等有关规定,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程序办理。采购进口仪器设备由国有资产管理部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十七条    对野外考察、心理测试、调查访谈以及面向个人或偏远地区获得样本采集费、从个人手中购买农副产品等特殊材料

费、临时雇用人员等科研活动中无法取得发票或财政性票据的,在确保真实的前提下,可按实际发生额予以报销,由费用支付对象签字,有关当事人、项目负责人填写《无法取得合法票据支出申请表》(见附件 3),经学校科研部与计划财务部负责人审签,凭据报销。

第十八条    调研应当选择乘坐便捷的交通工具,费用据实报销。如选择的交通工具突破学校现行的差旅费管理办法所规定的费用,由分管财务的校领导审批。因项目需要进行科学考察等科研活动,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租车。报销租车费用时要附租车

合同,报销出租车费用时需按打车次数标明日期及调研地点等。

第十九条    因科研活动实际需要,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由项目组主办的学术会议,对确需负担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可在会议费中报销。

第二十条    参加学术会议的会务费支出按照举办单位书面会议通知规定执行。因项目研究需要举办的学术研讨会、评审会等学术会议,会期一般不超过 3 天,举办学术会议特邀的专家,会议可负担其往返旅费、食宿费,由主办方在会议费中据实报销,

其他会议代表参会产生的差旅费,会议不予承担。举办会议其他方面的要求,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差旅费支出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差旅费管理规定执行。因参加会议报销差旅费的应有会议通知、往返交通

费、异地住宿费等票据证明,外出调研的应有调研说明。

第二十二条    从科研经费中列支的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按业务类别单独管理,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合理安排出访次数、团组人数、在外停留天数等。该费用不纳入“三公”经费统计范围,不受零增长要求限制。

第二十三条    劳务费开支及标准

(一)劳务费执行标准按照《山西省科研项目经费和科技活动经费管理办法》(晋政办发〔2016〕76 号)和《补充规定》(晋政办发〔2017〕79 号)的规定执行。

(二)学校支持的各类研究项目经费不得开支劳务费。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不得支付给参与本项目及所属课题研究和管理的相关人员。

(三)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本地实际标准以及相关人员参与科研项目的全时工作时间等因素合理确定,其由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等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

(四)劳务费开支标准为科研项目负责人每人每月 3000 元以内,高级职称科研人员每人每月 2000 元以内,中级职称科研人员

及其他参与人员每人每月 1500 元以内。发放劳务费应填写《山西传媒学院 XX 科研项目劳务费发放表》(见附件 4)。通过间接经费发放科研绩效应填写《山西传媒学院XX 科研项目间接经费绩效支出发放表》(见附件 5)。

(五)专家咨询费执行标准为:两院院士、国际著名奖项获得者等符合《山西省高端人才分层标准(试行)》A 层次人才的每人每天不高于 6000 元,网评、函评等通信咨询费每人每个科研项目不高于 900 元(重大专项不高于 2000 元);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当于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每人每天不高于 2000 元,网评、函评等通信咨询费每人每个科研项目不高于 300 元(重大专项不高于 1000 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不高于 1000 元,网评、函评等通信咨询费每人每个科研项目不高于 200 元(重大专项不高于 500元)。发放专家咨询费应填写《山西传媒学院 XX 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发放表》(见附件 6)。

第二十四条   科研经费报销严格执行报账审批程序。项目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应当按照学校报账审批程序要求,及时办理科研业务报销的审批手续。科研项目经费大额支出应严格履行逐级审核和签字程序,一次性开支 5 万元及以下的支出由项目负责人签字,计划财务部负责人审签;一次性开支 5 万元~10 万元(含 10 万元)的支出由项目负责人签字,科研部负责人和计划财务部负责人审签;一次性开支 10 万元以上的支出由项目负责人签字,科研部负责人和计划财务部负责人审签后,交分管科研和财务的校领导审签。


第五章 结余经费管理

第二十五条    项目实施期间,年度剩余经费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延期的项目,可以按批复的延期期限

继续使用项目经费。

第二十六条    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后,结余资金在 2年内根据实际统筹安排用于科研的支出;2 年后经费未使用完的,由计划财务部按规定收回。

第二十七条    因故终止执行、被撤销或未通过结题验收的项目,应及时将已拨付的财政资金全部收回,并按原渠道退回。


第六章      监督与责任

第二十八条    科研部、计划财务部、国有资产管理部、图书馆、审计部等管理部门以及项目负责人,应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做好科研经费使用的监督检查和自律工作。科研人员应依法依规使用科研项目经费,自觉接受学校相关部门以及项目主管单位的检查与监督。

第二十九条    学校实行科研项目负责人科研经费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对科研人员在科研经费管理使用过程中出现的失信情况

,纳入学校科研信用记录管理,对严重失信行为实行追责和惩戒。对违纪违规行为,将依纪依规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印发之日以后新立项的科研项目和此前立项且尚在执行期内科研项目的剩余资金。

第三十一条   学校各类教学改革创新研究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科研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山西传媒学院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修订)》(山传院发〔2019〕69 号)同时废止。学校以往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在本办法实施过程中,若项目下达单位另有具体管理规定,按其规定执行。


附件:1. 山西传媒学院科研项目经费预算表

            2. 山西传媒学院科研项目经费预算变更表

            3. 无法取得合法票据支出申请表

            4. 山西传媒学院 XX 科研项目劳务费发放表

            5. 山西传媒学院XX科研项目间接经费绩效支出发放表

            6. 山西传媒学院 XX 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发放表



                                                                                                               2023 年 7 月 24 日 印发